社会治理是国家的职能之一,也是我国历史上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
乡村治理。“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 “治天下,必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我国历史上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吏一般虽止于县一级,但乡里纳入了国家行政治理体制。乡里行政组织及其吏员大体以唐宋为界,分为“乡官制”和“职役制”两个阶段,其地位前期高于后期。乡里基层组织兼有民间社区特征,如依靠乡里代表性人物、宗族乡绅力量,乡规乡约协同国家治理;通过树立乡村道德人物形象,建立以年齿为中心的礼制秩序,听取并选拔乡村舆论所称颂人物担任官职等多种手段,以贯彻国家意志。一些参与乡村治理的人物,非国家正式吏员编制,体现出一定的自治性,他们对国家力所不及的乡村事务进行补充,在许多时期发挥出较好的功能。但乡村治理并不能称为自治,因为无论在哪个时期,国家对乡村都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突出反映在司法权被控制在县一级。
知晓民情。“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是历史经验。秦王朝严厉的舆论控制,是其速亡原因之一。顾炎武认为:“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然则政教风俗,苟非尽善,即许庶人之议矣。又说:“天下风俗最坏之地,清议尚存,犹足以维持一二。至于清议亡,而干戈至矣。“历代统治者采取派出风俗使者、巡视官员,邀请民间人士顾问对话,甚至微服私访等方式,了解地方官治理下的社会状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咨询。汉代著名的“盐铁会议”,就邀请了社会上的文学贤良参加,就盐铁是否官营等问题与官方公开辩论。而历代地方民众亦有向各级政府上诉、上告、举报的权利。汉代有“自言”“诣阙”上书制度。晋、唐、宋等朝代设有登闻鼓、诽谤木、华表木等,以接纳、知晓民意。明代朱元璋甚至规定人人都有至御前奏闻的权利,以达到“广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之目的。当然,关于相关程序历代也有制度规定,如需要逐级上诉,严控越诉等。
社会救助。在《周礼》《礼记》等传统典籍中,已有政府应当承担社会救助的思想与救助内容和制度的设计。儒家的“大同”“仁政”思想,墨家的“兼爱”思想,是我国社会救助思想的理论基础。我国是一个多灾国家,据学者不完全统计,从秦汉到明清,各种灾害与饥荒约有5079次。鳏寡孤独废疾贫等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常态。养老长幼、救灾济贫及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思想家和历代政府关注的问题。不晚于秦汉,政府在养老、救灾、济贫等方面都有相关制度措施。宗族与民间的互救互助是国家救助的补充,也是我国特色。历史上曾有采取以年龄分层的政府养老救助制,但效果不是非常理想。大力提倡以孝为中心的家庭伦理,政府给予老人较高的社会地位,鼓励家庭养老的办法,显然是比较好的经验。
(摘自宪群《选贤与能政在国史上的国家治理》《学习时报》201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