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 张某多次骑着电动车,在机动车行人混行的狭小道路上“碰瓷”,勒索钱财,多次得手。一日,张某故意将身体猛地靠上刘某的汽车,倒地假装受伤,制造“侧翻”意外,要求刘某支付7000元的“赔偿金”。刘某不同意,张某便将刘某堵在车里不准其离开。 注: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