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
修改前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修改后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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