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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高二下·北京期中)
王某将一套商品房卖给丁某,丁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价的80%,余款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支付。王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丁某,供其先行入住。几个月后,王某又将同一房屋卖给刘某,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刘某的名下。丁某与王某、刘某就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议,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应该( )
A . 因为丁某购买在先,而且丁某已经实际入住,即房屋已经完成了交付,支持丁某获得该套商品房的产权
B . 因为针对同一标的,出现了两个相矛盾的合同,应当裁定两个合同均无效,由三方平等协商,重新签订相应的买卖合同
C . 因为房管部门已经完成刘某的产权登记,支持刘某取得该商品房的产权
D . 如果根据不动产登记取得的原则判定刘某取得产权,对丁某太不公平了,应当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判定丁某获得该商品房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