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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1高二下·北京期中) 原告曾某系某市某小区505房的权利人,被告罗某系该小区405房(原告楼下)的业主。2020年9月至12月、被告改造、裴修其住宅时,擅自将位于被告厨房内的公共烟道从地板至屋顶一并拆除,并将其油烟机的排气管从被告屋顶(原告地板)处接入烟道。经原房屋设计单位专业认定,被告擅自拆毁位于其室内的公共烟道,以及在任意位置开孔并改变开孔方向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烟道的结构,破坏了公共烟道内的压力状况,破坏了公共烟道系统的整体性。这也造成被告及使用该公共烟道的20多个住户均出现严重串气、串味、倒灌等污染。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对本案的认识,错误的是(    )

    A . 该案属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B . 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C . 罗某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D . “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产生矛盾和纠纷时,应按照当地习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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