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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1高二下·宁波期中) 2018年,A公司委托B公司建造其一期、二期的厂房,双方签订了《新建厂房工程合同书》,其中包括彩钢板指定选用上海宝钢产品等条款。2020年7月,A公司航拍时发现自家厂房顶锈迹斑斑,于是其询问了B公司彩钢板是否是为宝钢产,B公司立即提供了彩钢板的“产品质量证明书”カ证自己使用的彩钢板为宝钢产。2020年11月,A公司携带着“产品质量证明书”至上海宝钢厂询,却发现自家厂房上的彩钢板根本不是上海宝钢的产品。为此,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法对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彩钢板差价损失46万元及维修费用35万元。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 (1) 从合同履行原则的角度,具体说明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依据。
    2. (2) 若B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可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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