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近代随着西方选举概念的输入,“选举”逐渐脱离中文传统涵义,转变成与英文“elect”对应的概念。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但是却没有规定如何保障人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后来的选举法又对选民资格作了性别、年龄、财产等种种条件限制,使妇女、贫苦群众和一部分资产阶级丧失了选举权。
——摘编自刘东、曹均学《对辛亥革命是否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的几点思考》
材料二:1953年《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个地区的民主选举逐步展开。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有21.4798万个,进行基层选举地区的人口共为571 434 511人,全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2.78亿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
——摘编自柳润涛《新中国首次大规模普选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