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建国后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节选)
名称 |
时间,机构 |
内容 |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
1949年12月16日,政务院 |
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是该区所辖省、市高一级的政权机关,并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构。 |
《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 |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 |
聚居人口十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聚居人口不足十万的城镇,必须是重要工矿基地、省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并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置市的建制。工矿基地,规模较大,聚居人口较多,由省领导可设市的建制。 |
《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 |
1983年,国务院 |
积极试行地、市合并 |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市管县体制的绩效日渐甚微,甚至开始阻碍县的经济发展,改革这一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摘编自邓健华《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变革的宪法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