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停薪留职是20世纪80年代初富有“中国特色”的事物,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离开单位,但保留其身份,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停薪留职,是计划经济“铁饭碗”和市场经济大潮中“下海”之间的一座桥梁。1983年,劳动人事部发出通知,要求今后新招收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原有固定职工目前仍执行现行的制度,但最终要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国务院颁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暂行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项规定着重强调用工、招工制度改革,即国营企业新招收的工人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退休工人“子女顶替”和内部招收职工子女的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劳动合同制是我国用工制度一次重大改革,这一改革基本让国人告别了传统意义上的“铁饭碗”。
——摘编自陈煜《中国生活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