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政治上的拨乱反正,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也迅速开展起来。如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1986年,又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入1987年后,立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推出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布)和《尘肺病防治条例》等,1988至1989年相继出台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同时《传染病防治法》已于1989年2月21日颁布。经过各地试点,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与此同时,关于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有了进一步推进,尤其是在分级诊疗制度方面。
——摘编自何佳馨《新中国医疗保障立法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