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清代沿袭明制,从江苏、安徽、湖南等地征收漕粮经运河运往京仓和通州。清政府设漕运总督(驻淮安)和各省粮储道管理漕运事务,并委任专职同知、通判负责监兑、押运。河运有严重的弊病:运道畅通没有保障,运河有时因水浅无法行船。1824年,江苏高堰运河漫口,河道浅阻,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英和建议漕粮海运,得到两江总督琦善、江苏巡抚陶澍和布政使贺长龄的支持。1826年,将江苏五个地区的漕粮由上海海运至天津,然后用剥船运抵通州和京仓,这是清代首次办理漕粮海运。道光末年,清政府由于财政紧张,再次筹议漕粮海运。经两江总督李星沅、江苏巡抚陆建瀛等奏准,1848年将苏、松、太二府一州的漕粮改为海运。咸丰初年,江苏常州、镇江和浙江的漕粮也先后改为海运。1855年,黄河在今河南兰考县决口,运道阻隔。1872年,上海轮船招商局成立,承担漕粮海运。经李鸿章奏准,江北地区的漕粮也开始办理海运。此外,江西、湖北、湖南有时也将部分漕粮经长江运抵上海,海运北上。
——摘编自黎仁凯等主编《救亡图存的近代化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