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全过程的民主”是指在程序上要求在决策之前进行调研、听证、议题设定等;决策之中进行协商、对话、方案选择等。决策之后进行评估、问责、执行、调整等;通过协商、对话来实现社会意愿和需求的最大公约数。全过程民主横向强调内容的全面性,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纵向上体现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基层层面的民主活动是上下联动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增加了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规定特殊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决定适当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并加强了会议公开,适当精简会议程序,提高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知识,分析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修改过程中坚持“全过程民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