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针对引发社会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冒名顶替上学”入刑,代表的是对民意的响应,是对此问题零容忍的红线态度。
某中学八年级学生小刚自从迷上网络游戏后,无心读书,经常迟到旷课,甚至整夜泡在网吧,多次受到家长和老师的批评教育,但仍不悔改。后来他在网络游戏中认识了一位网友,这位网友“好心”地给他传授了网络赚钱的“秘笈”——通过网络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每次只要动动手指,就能坐等收钱。小刚上传了11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至群共享文件内供他人下载,直到几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他的“好梦”才惊醒。小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