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自泰代以来就重视采取合适的民族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与中原内地不同的地方行政制度,以有利于国家的巩国与民族的团结。从泰到宋,基本上行的都是羁縻政策。有的少数民族只是表示臣服,受领封号,不时朝贡,名义上内属而已。有的少数民族虽然在王朝版图之内,但朝延并不过问其内部事务,只是通过其首领来实现间接统治,有时虽有内地行政组织和行政区域的名称,但实质都与正式郡县制完全两样。元代以后,改行土司制度,表面上还是采用羁縻手段,但实际上已通过派至土司当中的流官来进行半直接的治理。明代中期起又逐渐采取改土归流政策,经过四五百年的调整,才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纳入郡县制之中。
——摘编自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
材料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之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基础,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和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由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