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如下图所示:
材料二:646年,孝德天皇颁布《改新之诏》,革新派以唐朝律令制度为蓝本,参酌日本旧习,从经济到政治方面进行了改革。废止私有土地、部民,实行公地公民制,皇室贵族、地方贵族的部民和屯仓、田庄,均收归国有;确定中央、地方的行政区划和组织,中央分京师和畿内(京都周围地带),地方分国、郡、里;官吏由国家任免,废除世袭制。
材料三:随着庄园制度的发展,农奴渐渐地受领主的司法权管辖....有司法权的领主支配着佃户的人身和财......甚至对他人拥有生杀大权。材料四:1272年在斯塔夫德郡的阿尔鲁斯,“法庭全体人员要求领主应召前来答复他的一个佃农,领主是否依据国王的令状对该佃农提起诉讼”,在下一次法庭上,领主因未出席法庭而被扣押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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