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月20日,卫健委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此公告以及各地防疫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告,意味着在这个非常时期,任何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造成病毒传播的,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材料二:防治疫情扩散的重要时刻,浙江一网民在微信群发布“大溪成为重灾区,从武汉回到大溪镇的一千多人,现在公安局全部去抓了”等不实信息,造成群众恐慌,最终公安机关对他实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