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9年《反结社法》
禁止劳资双方的结社对抗行为
1812年《破坏机器法》
规定对破坏机器者处以死刑
1812年《警戒法》
要求公众协助军队及巡警维护地方治安
1819年《六条法令》
赋予治安法官在处理违法者方面更大的权力,进一步限制公共集会的权利,增加期刊、出版物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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