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是对该条例部分条款摘录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材料,你认为《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施行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