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材料二:中华民国以参议院、 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材料三: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 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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