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秦简出现的单行法规名称已达三十多种,史载李悝著《法经》六篇,“商鞅受之,入相于秦”。秦律所载的法律条文数量之多,内容之丰,也是前所末见。秦简中的经济法规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等一百多条律文。它们对秦代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进行广泛调整,使秦的经济迅速发展,国力日盛,巩固、确立并发展了封建制度。
——万方《浅谈秦的经济立法及其特点》
材料二: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上,万民法成长和法学家活跃时期是罗马法律和法学空前繁荣昌盛时期。这一时期,内战停止,国土继续扩张,各地交通发展起来,人口流动加剧,民族人民之间联系加强,罗马的商业和手工业极兴盛,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大城市。商品经济的高度民主发展,使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得到充分表现。所有这些不仅在客观上提供了建立统一法律的体系的要求,而且也为法律的发展和法学的繁荣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同时,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也在罗马境内流行起来,它提出的理性、正义、诚实等理念为法律找到了一个更加高尚和神圣的目标。
——郭守兰《西方法文化史纲》
材料三:
序列 |
内容 |
第11条 |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
第544、545条 |
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
第1134条 |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
——《法国民法典》(18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