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两宋政府颁布了多项行政法律以管理庞大的官僚群体。宋朝的科举考试开设了“明法科”,法律成为科考的重要内容。宋朝专门设置审官院负责京官和朝官的考课,还颁行《守令四善四罪》考课法。宋朝扩大了御史的弹奏权和行政监督权,“台谏官许风闻言事”;地方建立监司、 通判监察体系,还特别制定《监司互监法》。皇帝亲自掌握御史的任免权,未经两任县令者, 不得为御史。还颁发了《名例敕》《职制令》《厩库敕》《杂敕》等,对监察官的职权与活动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摘编自杨世鑫《法制前提下的宋代公务员管理》
材料二:
在西方国家,凡职业文官都要经过竞争考试,而不是靠私人关系或党派背景。文官管理有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如美国和英国的文官事务委员会等;有统一的人事制度和法规对各部门的 工作人员实行综合管理,并使他们在各部门之间,在中央和各级地方单位之间转调、轮换、流 动等。美国政府还把分类法应用于几乎所有文官职位,文官“无过失不受免职处分”。国家通 过立法明确规定:文官必须忠于国家;严守国家机密;文官一律不准从事任何与本部业务有关 的盈利事业;文官不得参加政党活动,不得公开发表政见,或对政府施政任意批评,使政府感 到为难。
——摘编自焦冠军《西方文官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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