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农民在获得人身解放时得到一块份地。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地主利用这一规定,割去农民份地中最肥沃、收益最大的部分……授予农民的份地,在法律上仍是地主财产,农民只有“永久使用权”,在农民和地主订立赎取份地的契约以前,必须对地主尽一定的义务。
——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近代部分》
材料二:1917年,苏俄《土地法令》规定:无偿没收地主土地,把地主的田庄及一切皇室、修道院、教堂的土地……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 ,禁止买卖、出租和出典土地……土地平均使用,按劳动定额和消费定额把土地分配给劳动者。
材料三:苏俄政府实行的新经济政策,对其土地制度进行了一些相应的调整。具体的方式为:解决了禁止土地交易的限制,允许土地的租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雇工等,不仅保护了土地公有制的基础,还保证了农民对土地占有和使用的自主选择权。
——《苏联的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