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体育扶贫是指国家通过实施特别体育政策,履行“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的法律义务,从而保障贫困地区公民享有现实的体育权达到或接近全国同等水平。
对国家而言,体育扶贫的基本属性包括:一是保障义务的法定性。推进贫困地区体育事业、保障贫困人口享有体育权是各级政府的一项职责,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适应性。随着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贫困地区体育的政策投入水平需相应提高,体育政策在国家扶贫政策体系中的分量需进一步加重。三是实施机制的强制性。实现体育扶贫目标,以问责机制为保障,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对贫困地区人口而言,体育扶贫的基本属性包括:一是权利行使成本的非排他性。体育扶贫不同于个体受益显著的财产性扶贫,贫困人口可以共同享受政策普惠,基本不存在权利收益排斥。二是权利实现效果的互补性。贫困人口的体育权与健康权、文化权等基本权利相互交叉,享有现实体育权的同时其他权利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现。三是权利主体的参与性。体育活动和体育锻炼说到底是个体行为,政府和社会主要提供必要条件,个人须积极参与,别人无法代理。
(摘编自段鸿斌《体育扶贫:法律意涵、政策机制与实施路径》)
材料二 从公元前8世纪起,在希腊诸城邦之间出现了一些泛希腊主义的节日,奥林匹克运动会便是其中之一。完全不同的,甚至常常敌对的各城邦的希腊人都聚集在一起。在古希腊人那里,奥运帮助他们打破实际存在的“部落主义”(相当于今天的民族主义),而形成一种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共同身份意识。
不幸的是,现代奥运却反倒一直无法摆脱来自民族主义和体育国家政治化的困扰,最让人们深刻难忘的例子便是1936年在纳粹德国举办的柏林奥运会。在冷战时期,“金牌”被一些国家用作与敌对意识形态进行斗争和显示某种政治制度优越性的宣传工具,使得体育成为国家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奥运不止一次成为分裂而不是融合世界的运动会。体育国家政治化使得奥运发生了不仅可悲而且有害的异化。
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在他的《利维坦》(Leviathan)中,把全能的国家比喻成一个无所不想吞食、无所不能吞食的权力怪兽。体育一旦被国家政治吞食,它本身也会变成一个这样的怪兽,它取消体育对人的体格和心灵的培养作用,无视体育高尚的自身目的,把体育变成一种手段,一种显示国力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方式。这种国家政治化的体育,它吞食本应该属于全体国民的体育资源,吞食作为活生生个人的体育人员,它也同样吞食无数普通的“体育观众”,使他们无法有效地扮演自己在“竞赛”中的角色。
体育竞赛对公共政治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其中之一便是学会如何平衡和协调每个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常会扮演的党派和裁判角色。例如,在美国,人们一般有民主党或共和党的政治倾向,在竞选时积极投入,希望这一方能得到胜利。这是党派的角色在起作用。但是,公民们尊重公平法治的精神,不希望为自己一方的胜利而牺牲民主竞争的普遍规则。“水门事件”中,尼克松总统企图把国会对他的听证说成是“党派竞争”,煽动党派角色情绪,但是,无论是在政治上倾向民主党还是共和党,美国公众并没有站在尼克松一边,他们的裁判角色最后还是发挥了作用。
打破金牌心结和由此引发的与其他国家的敌对情绪,这也许是扮演好竞赛观众角色的第一步。在今天的世界里,要设想或期待一个完全去除民族主义情绪的奥运似乎还为时过早。但是,尽量消除以我为中心,避免以敌对意识去看待竞赛或竞争,这却是办得到的。扮演好这种竞赛观众角色对人们在公共生活中扮演好类似的角色能产生好的影响,也具有积极的训练作用。这种看来似乎是在体育之外的教育和收获,其实可以成为奥运对人类社会的一个不小的贡献。比起金牌来,这不是更令人期待吗?
(摘编自徐贲《举国体制下的体育是“利维坦”式的怪兽》)
材料三 群众体育是体育强国建设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需大力发展。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发展体育事业和产业是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意见》首次把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体育事业的根本目标。我国“简政放权”“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方向决定了“社会”是将来办体育事业的主体。群众体育行为是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体育态度及具体的体育活动方式。它是衡量群众体育发展的黄金指标,也是建设体育强国的主要抓手之一。实践表明,“群众体育的进行除了少数是自发性之外,绝大部分都是在非正式体育组织的引导和驱动下实现的……目前,非正式体育组织已经在群众体育行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相对正式组织具有的“明确目标、清晰边界、规范秩序、权威层级及追求效率最大化”等特征,非正式体育组织化水平较低、目标广泛而不明确,主要靠情感、道德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对正式组织而言,非正式组织是一把双刃剑,管理得当,积极功效明显,反之则会阻碍或破坏正式组织及所属成员的利益。
(摘自胡好、翟波宇、王传平《非正式体育组织在群众体育中的行为表现及规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