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唐朝时期,三省六部制趋于规范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唐之前,中央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较依赖掌管特定行政权力的个体,而在三省六部制中,尚书省、门下省都是实务部门,而非个人职位;第二,中央层面出现了“三权分立”,确立了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体制;第三,后设机构政事堂,承担起中央行政决策中心的职能与角色,有助于提升决策效率;第四,有效地理顺了三省六部间的关联及其实现职能的范畴,以确保中央政令的畅通。
——摘编自黄璐《隋唐时期“大部制”的特点与启示》
材料二:北宋时,中央行政体制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政务层次与决策流程方面。就政务层次而言,事关“军国之体、安危之机”之事,由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二府宰执决策。“三司”则负责日常财税政策等庶务;就决策流程而言,二府多具裁决权,三司则具体执行二府指令。但在承受君主诏令时,尽管二府系与君主共同谋议决策的中枢机构,敕、宣由其制定下发,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君主诏旨,不经宰相直接发往三司。
——摘编自张亦冰《北宋三司与宰相职权关系新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