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王荆公知明州鄞县,读书为文章,三日一治县事。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伍,邑人便之。故熙宁(宋神宗年号)初为执政,所行之法,皆本于此。
——邵伯温《邵氏闻见录》
材料二:又熙宁雇役之法,三等人户,并出役钱,上户以家产高强,出钱无艺(没有限度),下户昔不充役,亦遣出钱。故此二等人户,不免咨怨(怨恨)。至于中等,昔既已自差役,今又出钱不多,雇法之行,最为其便。及元祐(宋哲宗年号)罢行雇法,上下二等,欣跃可知,唯是中等则反为害。……赋役所出,多在中等。
——苏辙《三论分别邪正札子》
材料三:范纯仁(范仲淹之子)批评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伯(霸)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
——《续通鉴纪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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