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目前世界124个国家的宪法典中,有97个国家宪法规定了宣誓制度。从历史发展脉络考察,现代意义上宪法宣誓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宪法宣誓制度借鉴了英国《大宪章》的立法思想,纷纷将宪法宣誓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沿袭下来。无论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对宪法宣誓制度予以明确。例如,美国《宪法》中有如下规定:“在总统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我郑重宣誓(或誓言),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德国宪法中包含“附加宗教宣誓”的相关规定。宪法宣誓制度必须遵循极为严格的程序,彰显出宪法宣誓的庄严性,整个制度用仪式化的方式搭建起宪法文化的传输体系。
——摘编自赫然等《西方宪法宣誓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材料二:中国共产党在政权机关中实行就职宣誓,始于苏维埃时期。早在苏维埃政权创建时期,政府委员就曾在工农兵代表大会上进行就职宣誓。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的历史条件下,在其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和人民民主政权机关——立法机关(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政府)和审判机关(法院)中,新当选领导人员实行就职宣誓。据《解放日报》载,在陕甘宁等地,新当选的参议会常驻议员和政府委员曾举行了就职宣誓典礼。延安时期,《解放日报》对英国、美国、苏联、南斯拉夫和伊朗等国的就职宣誓曾有所报道,有的甚至放在头版进行报道。冀鲁豫边府行政委员就职典礼上,边府委员参议会驻会议员就位后,徐达平副主任领导全体委员宣誓:“忠实为人民服务,如有违犯,愿受人民严厉制裁。”
——摘编自贺永泰、张文欢《延安时期政权机关的就职宣誓及其价值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