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周代的律令规定:“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日慈幼,二日养老,三日振穷,四日恤贫,五日宽疾,六曰安富。”汉文帝时,下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宋仁宗时,枢密使韩琦奏请把没人的户绝田募人佃种,把田租贮存起来,用于救济州县郭内之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称为广惠仓。范仲淹在杭州任知州时,在苏州吴县和长洲置田十余顷,将所得租米用来赡养宗族,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人主承天命以养民者也,民存则社稷存,民亡则社稷亡,故重民者,所以重社稷而承天命也”。历代封建王朝对鳏、寡孤独和灾民、贫民的救济,虽然没有形成普遍化和经常化的行政机制,而往往表现为统治者个人恩赐的“仁政”。
——摘编自白云、刘芹《中国古代社会救助措施的历史作用与启示》
材料二:西欧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诸国已进行一些社会保障立法。1870-1914年,西欧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制定方法,建立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二战后,西欧逐步建立起面向全民的社会保障网,除退休金、失业和医疗工伤三大保险外,还设立了孕、产妇补贴、幼儿、学童补贴等几十种项目。欧共体也逐步形成自己的社会政策。1972年,欧共体“社会行动纲领”把解决失业特别是青年人和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列入优先目标之一。
一一摘编自于建定《英国在西欧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