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6世纪至20世纪初英国财政税收制度的演变
时期 | 收入 | 支出 |
1750年以前 | 英格兰的教区(较大的农村社会的地方行政机关)以一定的税率征收济贫税。 | 爱尔兰不存在政府的救济系统,而苏格兰则主要以私人自愿捐献为基础。 |
1750-1837年 | 1806年所得税以完整的税制出现。工农业部门都采取了一些纳税措施。 | 1795年伯克郡决定,根据家庭的大小和面包的价格对当地的农业工人增加工作补贴。 |
1837一1880年 | 1894年提出了修正遗产税案。关税和货物税占英国政府国家收入的1/3至2/3。 | 1834年,中央政府从此开始集中地对救济进行管理;1870年通过教育法建立小学制度,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税收。 |
1880-1914年 | 1907年开始区分劳动所得税和非劳动所得税,1909年开始实行累进所得税制。 | 1908年法律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都可获取年金。1911年通过的国民保险法也把失业保险涵盖在内,是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 |
——整理自韩玲慧《英国财政税收制度的演变:从1597年至今》
材料二: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的财政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许多预算外支出数额庞大,“量出制入”成为政府的财政原则。除田赋仍是主要来源外,盐课、关税等传统税项的地位逐渐为厘金、海关税等新增税项取代。各种新税(海关除外)的征收和支配权从一开始就掌握在各省手里。晚清国家财政有三个主要支出方向:军费、洋款、皇室消费,用于如实业、行政、司法等建设的财政资源少之又少1865—1894年30年间,洋务企业支出总额仅占国家财政的2.9%。清政府一味强调“量出制入”,完全忽视财政收入水平和民众承受赋税的能力,结果自掘坟墓,亡于辛亥。
——摘编自邓小章《近代中国国家转型为什么不能成功——以晚清财政为分析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