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1 年3 月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这一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广大中国人民共同的选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作出决定,合法必要,势在必行。请运用《政治与法治》的知识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