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牛为耕稼之本”,是古代农业生产的主要动力。唐·张廷珪言:“君所恃在民,民所恃在食,食所资在耕,耕所资在牛。牛废则耕废,耕废则食去,食去则民亡,民亡则何恃为君?”因此,自西周“诸侯无故不杀牛”起,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有足够的畜力,以“禁止私杀牛”为内容的耕牛保护制度便载入中国历代王朝的法律之中。历代法律以牛能否胜任耕作为原则,规定了严格的宰杀标准。《汉律》云:“不得屠杀少齿”,只有年老体衰之牛才可宰杀。不按照法定宰杀标准、不经官方机构的审批,无论是牛主(牛的所有者)还是他人,私屠乱宰都是犯罪,要受法律的制裁。《淮南子·说山》高诱注云:“王法禁杀牛,犯禁杀之者诛。”唐代之后,历代法律规定的具体刑罚有轻有重,因时而异,唐律规定“徒一年”,宋初《刑统》则是“决脊杖十七,放”,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徒一年半”,元代“杖一百”。明清律规定:私宰牛马者,杖一百。若病死而不申官开剥者,笞四十。法律禁止任意宰杀的目的,是保证有足够的耕牛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进而保证政府财政有充足的税源,促进社会的安定和王朝的长治久安。
——摘编自魏殿金《中国古代耕牛保护制度及其对后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