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直播带货过程中,由于技术、文化等多因素的介入,消费者的主体性正在被重塑。电商直播的消费场域通过引导消费者的趋同心理,建构消费认同,影响消费者的个体选择。2020年,中国消费小康指数调查显示,近三成受访者表示其消费行为受主播影响。在直播过程中,主播通常扮演的是具有一定声誉和信任度的“意见领袖”角色,通过特定的称谓和互动方式,将消费者从被赋杈的主体变为自己或者品牌的“粉丝”。而“粉丝”型消费者在主播的引导下,或在群体效应的冲动下,让渡了自己的审美个性、消费习惯和决策意识,将会成为单向度的消费者。
目前我国的消费结构正在转型,人们的消费观念由单纯重视商品的物质性效用转向注重商品的精神性效用,消费模式随之从生存型消费转向享受型、发展型消费。消费已经不单单是人们用来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功能性活动,它已逐渐成为人们表达和实践某种趣味、格调、信念、价值的文化性活动。直播带货的火爆背后正是基于消费结构的转型特点,大兴消费主义文化以拉动消费者的非必需消费。
移动互联网技术打破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边界,先进的视听技术加快了视频化生存时代的到来,算法技术将趣缘群体引入直播间,技术赋能使电商直播实现了全景式传播。直播的算法技术基于用户的社交圈层与历史浏览数据等信息对用户进行个性化标签分类,通过过滤气泡过滤掉用户不感兴趣的主播及直播。表面上看,算法技术是通过挖掘用户个人喜好进行个性化推送,但用户长期被大量同质化商品或同类商品的直播包围,被迫强化了对某类产品的认同,消费行为受到技术及资本的隐性控制。
在直播带货的强劲生长势头之下,直播行业面临缺乏监管带来的诸多乱象。面对市场多元化的需求,主播群体无法对各类商品进行细致了解和试用,随着直播带货频频“翻车”,其背后的问题不容忽视。“爆款”变“劣品”、“代购名品”变“山塞高仿”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还存在“三无产品”,商品质量问题又连带无人售后或售后不力等问题。随着直播带货愈发火爆,带货主播的直播观看量、粉丝数、评论数以及销售额等数据成为行业竞争的基本要素,因此“刷单”“买粉”“刷评论”等成为行业潜规则。某些电商平台还存在相关服务的销售,不同数据对应不同价格,并称该服务是真实数据流,不会被平台监测发现。
(摘编自黄楚新《我国直播带货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优化路径》)
材料二:
今年“双11”电商促销预售第一天,仅10分钟,淘宝直播的销售额就已超过去年全天,有两位主播的直播累计观看人数破亿。在美妆领域,有12个单品直播1小时成交过亿元。直播带货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
直播带货兴起于2016年,短短几年时间,这种用互联网直播的方式展示、讲解、销售商品的新模式迅速发展起来。“直播间”被搬到田间地头、工厂车间,农民主播叫卖自产果蔬,企业家为自家产品站台。直播带货让供需快速对接,有效地推动了消费复苏。
然而,直播带货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前三季度,全国12315平台共接受与直播相关的投诉举报2.19万件,同比增长479.6%,其中与直播带货相关的占比近六成,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不过关、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售后退换货难以保障等。
直播带货涉及众多消费者,将直播带货纳入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大。不久前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时回应市场呼声,明确直播带货要以显著方式展示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即使个人上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也要公示实际地址、联系方式。同时,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如果主播涉嫌虚假宣传,将留下确凿证据。这些新规定将大大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有助于直播带货规范化经营。
将直播带货纳入有效监管,还须抓住平台这个“牛鼻子”。前三季度,与直播相关的投诉举报共涉及8079家企业,排名前五位的均为较大的电商平台和短视频平台。规范直播带货首先应从这些平台着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平台应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这一要求,特别是要明确平台应建立哪些检查监控制度。
此外,鼓励商家自播,让产销直接对接,也能更好地规范直播带货。目前,企业请知名主播直播带货,需要不菲的费用,成本高且分成环节复杂,不少企业赔本赚吆喝,不可持续。如果商家自播,直接把产品卖给消费者,能省去中间环节,更多让利给消费者,同时消费者售后维权也更为直接、高效,避免一些主播、直播平台、商家之间推诿扯皮。
在做到有效监管的同时,也应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为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合理发展空间。我们有理由相信,更为规范的直播带货会加速行业优胜劣汰,改善消费者体验,从而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激发我国巨大的消费潜力。
(摘编自林丽鹏《直播带货快速发展中也需更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