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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1高二下·博兴期中)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并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这形容的证据类型是(    ) 

    A . 书证 B . 物证 C . 勘验笔录 D .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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