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以后,党和国家在全面经济体制改革中,继续把增强企业活力作为重点。在劳动制度改革方面,针对以“固定工”制度为特征的“铁饭碗”现象,开始进行根本性的内容是:国营企业凡新招职工必须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取消“子女顶替”和从内部招收职工子女的做法;新招职工与企业按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违纪职工,经教育和行政处分无效后,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辞退。同时实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摘编自杨忠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