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颠覆性技术是指能够带来突发的或意料不到的效果的创新技术。颠覆性技术具有两面性,既可能产生正面结果,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它可能对已有的技术和市场带来革命性影响,甚至改变世界力量平衡。通常,这类技术的出现没有规律,更难以预测。
颠覆性技术和新兴技术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一般来说,颠覆性技术可以是科学技术突破的结果,如电子的发现。而新兴技术也有可能是颠覆性的,其刚刚出现时颠覆性可能没有马上显现。但当它被创新性地应用时,其颠覆性就会得以充分体现,如脸谱(脸书)等社交网站。鉴别新兴技术会不会成为颠覆性技术,我们可能要问三个问题:第一,哪些技术有潜在的颠覆可能?第二,对于哪些区域、领域,它是颠覆性的?第三,实施时间表是怎样的?
同时,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具有颠覆性,可以考察它的传播性。高传播性的技术易复制,基础建设投资少。低传播性的技术需要大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如半导体技术、太阳能电池技术。这些边界条件对有些具有商机的技术并不返用,如柔性太阳能电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尽管传播受限,但影响很大。
回顾科学技术发展史,有两种颠覆性技术经常看到:一种是渐进式取代已有的技术的技术,如从马车到汽车;还有一种是创造了新的市场或生产力的技术,如电脑。以史为鉴,颠覆性技术可能具有以下属性:第一,某个因素(成本、使用率、性能等)取得突破或出现新的应用;第二,对其他技术产生影响;第三,涉及多个学科;第四,由有远见的企业家主导,如苹果的乔布斯。实际评估中,我们还要考虑技术是否达到了之前达不到的生产力水平;是否结合其他技术,在生产力、社会、经济方面有所突破;是否改变了通常的产品和技术范式,带来竞争性优势等因素。
大量事实表明,颠覆性技术可在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等方面产生诸多影响,发展颠覆性技术对实现我国科技创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摘编自《光明日报》)
材料二:
2016年,“颠覆性技术”被写入中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突出颠覆性技术创新”,让颠覆性技术更引人注目。
“这个时候我们提出这个概念很合时宜。”张富春说,在科技发展方面,中国与发达国家差距已经比较小,从跟跑进入并跑阶段,然而要从并跑到领跑还要全新的东西,现在重视颠覆性技术创新“自然而然”。
邬贺铨说,直到今天中国拥有的原始创新仍比较少,中国在高速度发展的阶段,可以利用别人的技术和自己的市场把应用做大,但从高速度发展转到高质量发展,很重要的一点是有关键原始创新作支撑,原始创新中有可能出现颠覆性技术。
向涛持类似观点:“中国要成为世界科技的领跑者,还需做原创性强、有颠覆性的工作,开辟新的研究和应用领域。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在世界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引领科技发展。”他认为,基础创新与技术创新是因与果的关系,颠覆性技术必须要有高水平的前沿基础研究作支撑。
从全世界看,哪些国家有望率先在颠覆性技术上取得突破?毕马威公司最近对800多位全球科技领域领袖的调查显示,26%受访者认为美国最有希望,中国以25%的得票率紧随其后,表明中国突飞猛进的科研实力获得认可与关注。
(摘编自新华网)
材料三:
在杨卫看来,颠覆性技术创新要求极高,实现起来非常不易,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突破。首先要有思想理念的突破。以产生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为荣,不能“言必称希腊,贤必举欧美”,同时在研究选题上不能在已有研究工作的夹缝中选择题目。
其次要有科学手段的突破。大科学仪器、大科学工程将成为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基础。如何支持这些投入巨大、有回报也有风险的科学手段建设,将成为考验各个研究资助机构的试金石。
最后要有评价体系的突破。现有的评价是基于对已有学术价值观的共识和已有学术数据的延续。但若要遴选出真正的“领跑者”,需要采用非共识评价、颠覆性评价、创新度评价、交叉式评价等非常规评价体系。杨卫介绍说,科学基金正在这方面进行探索。
除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外,罗晖认为,我们还需要关注小企业。“很多事例说明,颠覆性技术往往产生于小企业。大公司被小公司赶着创新,甚至不惜资本收购小公司,以避免自身被超越。我们应为小微企业培育成长环境,让小微企业引发的‘鲶鱼效应’激活市场的创新活力。”
(摘编自《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