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初,蜀民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富民十六户主之。其后,富者资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数起。大中祥符末,薛田为转运使,请官置交子务以榷其出入,禁民私造。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材料二 明初,政府禁用金银交易,先是推行“洪武通宝”铜钱,后又印制“大明宝钞”纸币,故当时的典章制度中只有“钞法”“钱法”,而没有“银法”。但是鉴于铜钱铸造不易、纸币容易贬值,白银作为货币始终在民间流通,其贮藏、交易的优势日益明显。1530年政府推行一条鞭法,把所有的地税、贡纳、赋役、人头税,都归入田亩里面,计亩征银,白银成为唯一具有充分货币职能的货币。一条鞭法的实施,表明明朝政府承认白银法币的合法地位,扩大了白银的适用范围,使得白银的货币地位更为巩固,白银货币化过程至此达到高峰。
——据孙良玉《浅论明代白银货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