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清前期,清政府只在江苏松江、浙江宁波等处设立四个海关,制定海关则例,管理上限制甚严。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订立的《中英江宁条约》及其附件确定中国海关税实行协定关税。咸丰九年(1859年),英国人李泰国(H.N.Lay)被任命为海关总税务司,自此外国人把中国上海海关管理体制推行到了全国各口岸。中日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政府大量举借外债,这些借款都规定以中国关税税款为担保,由总税务司直接从关税收入中拨付债息和赔款,所剩关税才能由清政府支配。清政府关税主权的丧失给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财政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摘编自齐海鹏、孙文学、张军编《中国财政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