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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九下·驻马店月考)
材料一:2021年7月21日,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扬州。7月21日至27日期间,毛某宁未按照要求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8月3日,扬州警方通报,毛某宁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调查。
材料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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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从”自由与规则关系”的角度,评析毛某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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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谈谈,毛某宁的行为给我们带来哪些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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