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 聘用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伤害。工人在申请认定工伤过程中,建筑公司往往以 公司与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抗辩工人不构成工伤,进而抗辩其不承担工伤保险责 任。实践中,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司法上多存在争议。
梁某进城务工,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上班。上班第二天,梁某在工作时从 2 米高的架
板上跌落摔伤,经诊断为腰 1 椎体压缩性骨折,该公司垫付了 6000 元的医疗费后便不闻不问。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梁某系因工受伤,梁某申请劳动仲裁,但该公司却以双方未签订劳动
合同等理由拒绝执行仲裁协议。梁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该建筑公司发给其承建工程的介绍信中,明确写明梁某系其单位职工。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梁某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一审判决,判令该建筑公司向梁某支付工伤保险等各项费用共计 6 万元。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写一篇小论文,“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要求: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紧扣主题,学科术语使用规范,论述合乎逻辑,条理清晰; 字数 150 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