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逾期交房,被业主林某告上了仲裁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每逾期一天,须按房款的1‰支付业主违约金。然而,逾期3个多月,开发商仍未交房,按房款100万元算,违约金已经超过10万元。对开发商来说,一旦按约定的违约金支付的话,要面对几百户业主,违约金数额巨大承受不起;对业主来说,违约金过高,即使通过法院诉讼途径也不可能拿到这么多违约金。最终,仲裁庭作出仲裁,开发商支付给林某2万元违约金,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好交房的相关手续。
假如事后林某觉得违约金太少,是否可以要求仲裁庭或者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