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在罗马人由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王政时代”,罗马城邦的管理组织民众大会、元老院和“王”管理罗马社会的主要依据是罗马古老的氏族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在“王政时代”的后期,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实行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并按财产的多少将罗马人划分为五个等级,并确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这场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和法的正式产生。
——谢冬慧《罗马法的借鉴价值》
材料二:罗马社会在不断强大以后,开始对外扩张,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商贸及其他交往不断加强。而随着交往的频繁,矛盾在所难免,在解决问题时所适用法律的矛盾同样十分尖锐,因古老的罗马公民法不能保护外国人的权利和利益,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基于此况,公元前242年罗马设置了最高外事裁判官,最高外事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所谓“公平”“正义”的原则,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与要求,有针对性地调整新出现的种种社会关系,从而创立了一套与公民法不同,专门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谢冬慧《罗马法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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