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语言规范活动历史悠久,可上溯至周秦;现代语言规范活动起于清末,语言统一,开启民智,救亡图存。新中国成立以来,普通话的推广普及、汉语拼音方案的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使语言生活管理渐趋合法化,实现了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步入21世纪后,社会环境变化日新月异,信息技术发展一日千里,社会语言生活日趋多元,语言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不仅关乎个人发展、文化进步,而且关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语言规范问题也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从当代认知科学角度出发,语言规范不仅关系个人的语言本能,还关系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即语言至少在两个层面上本体性存在:个人的认知系统和社会结构。因此,一定程度上来讲,语言规范是一个社会认知问题。
规范看不见,摸不着,却无处不在,它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规范是人类社会构成的基本要素。规范是社会运作的方式,它构成了人类所适应的因果结构。身处一个群体之中就意味着接受和适应其事物运作所依据的规范、秩序。语言规范作为规范范畴成员之一,对语言使用者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适应性和趋同性。因为语言不仅可以表征社会现实,而且也可以参与构建社会现实。换言之,语言可以表征社会运作的基本方式,是人类对社会现实的一种“集体意向性”表征;语言也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其可被理解为世界运作方式中完全可操作的部分。
语言规范的双重角色不仅关涉价值判断,而且关涉世界的运作方式。认知语言学家彼特·哈得指出,语言规范具有评价性和构成性双重角色。语言规范的构成性体现为社会成员彼此在共同活动中的角色。如同足球比赛需要依靠双方队员对比赛规则的共同遵守一样,交际双方需要共同遵守语词所表达的语义。这种构成性角色多体现为所有言语活动所遵循的基本规律,它基于个人认知系统,又是社会互动的产物。倘若交际双方任意一方只坚持自己对词义的理解,就如同足球队员坚持用手接球一样,语言就会不复存在。
语言规范的评价性体现为人们对事物好坏和对错等的评价,如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有好坏之评价,语言学家对名人演讲的用词有恰当与不恰当之评价。与语言规范的构成性角色不同,评价性角色具有主观性,它往往与威望规范相关联,标准和非标准的区分是其典型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区分恰恰道出了语言规范和变异的问题。语言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其规范的偏离,即发生了语言变异。但语言变异也依赖于社会成员的共同理解和构建,规范和变异共存是语言的基本生态。因此,语言规范的双重性角色体现了其两面性,即构成性和评价性,前者关涉社会的运作方式,后者关涉价值判断。
(摘自马俊杰《语言规范是一个社会认识问题》,《光明日报》2021年11月28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