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关于审美判断的论述蕴含着如下观点:审美作为道德的象征,是通往道德的阶梯。一个对美有着赏鉴和追求的人往往也是一个有德行的人,这正是康德将鉴赏判断的兴趣导向道德判断的深刻用意,判断力的媒介作用在此得到体现。然而,由于康德严守道德法则的先验性,将道德情感限制在经验层面“情”的属性里,因此同属于情之范畴的审美与道德之间就产生了罅隙,判断力的媒介作用也被弱化。
审美判断没有利害性,但它会导向一种道德兴趣,而这种道德兴趣在趋向道德律以后,又会反过来激发我们对美的敏锐感受,引导我们对美的鉴赏进入更高层次。善于发现美的心灵虽然不一定是道德高尚的,但一定不是粗鄙不堪的。因为对美的无利害的鉴赏已经使他们在面对低俗癖好时具备了一定的抵御能力。在康德看来,优美与崇高都能激发人们的感情,崇高激发出敬重之感,一切崇高的形象都易于引起我们内心的敬重甚至敬畏;优美则引出爱慕之情,所有优美的事物都会引起我们的愉悦感。
关于崇高,巍峨的高山,喷薄而出的朝阳……这些形象都能在我们内心唤起敬重甚至敬畏之感。非但大自然的崇高形象对我们的内心能够起到上述作用,人性的崇高更易在我们心中唤起崇敬之情。慷慨赴义的英雄也会在我们内心唤起敬重之感。一个沉浸在对自然美的欣赏中的人,自身就具有一种道德兴趣。自然美展示了这样一个理念:大自然的终极目的是成就有道德的人。而只有自身已经具备道德兴趣或教养的人,在静观自然美时才能体认到这份道德使命,因为这种兴趣和教养孕育出的道德情调会自然地赋予自然美以种种象征。总之,崇高和优美均蕴含着道德性质。然而,要想将其从人心中激发出来以达到普遍的道德律还需要共通感。
美的共通感使道德情感导向普遍的道德律,道德律又使得美更具道德象征的力量。之所以说“美是道德的象征”,是因为审美活动与人类的道德之间有着内在联系。面对同一个对象,有些人会觉得美,另一些人未必有同感。我们如何有理由要求所有人都认为某一物是美的?这个问题在经验层面上很难回答,但对于康德而言不是难题,只需从可能性和必然性上说即可,亦即从先验的层面考虑。当我们说一朵花是美的,似乎理所当然地将“美”这个属性视作花本身具有的,即它是花的客观属性。实则不然。康德认为,我们之所以将花的美客观化,是因为我们先天具有一种共通的情感,它能够使我们达成主观上的普遍认同。从审美活动的性质来说,这一共通感当然不是普遍性的概念或规则造成的,而是情感导致的,是人同此心的结果。相信在鉴赏判断中能达成共识,作为审美理想,其对象实质上是人自身,是综合了各种智性概念和人格完善性的人。其实,对此理想的追求本身已经具有道德性了。
然而,在康德看来,审美中的共通感,其本质依然是“情”,因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道德情感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亦属于“情”的范畴。康德亦承认,道德情感虽不是道德本身,却能充当道德的动机,对道德的敬重会促使我们做出道德的行为。尽管它可能只是朴素的,不是出于法则的行为,毕竟已经是导向道德律的幽径了。
当我们将“美是道德的象征”置于情理双彰的阐释模式中,不再仅将道德情感限制在情的单一属性里,因而割裂情—理的本质联系,就会发现由优美和崇高中蕴含的道德性质,到本属于情之范畴的道德情感,最终导向了道德律。此时,道德情感已是兼具情、理属性的了,是审美和道德之间的桥梁。借助它,审美才能实现向道德的平顺过渡。
(摘编自郭瑞《美,道德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