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借鉴西方近代法律理念,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代司法独立原则,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审判机制上倾向于“四级三审制”。并且,首次把审判机关称之为法院。临时政府明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种案件,一概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鞠狱当显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不准再用答、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训令中指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制定法律,悴资依据”,“大小诉务,仿欧美之法,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设立专门机关掌管法官考试、视察、任免及陪审员、辩护士的身份等事项,使得法官资格法定化。同时求法官一旦被任命,不因为法定的原因,不通过法定的程序,不能随意被停职免职,“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体。”
——摘编自袁应武《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