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202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其中,检例第137号:郎某偷拍被害人谷某取快递时的视频,与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到网络上。该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自诉转公诉的认定条件,坚持能动履职,推动案件从白诉转为适用公诉程序追诉,予以立案侦查追诉犯罪,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秋序。
材料二: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1年7月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
材料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强调:“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