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在较长的历史时期,英国税收主要来源是关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所得税、遗产税等直接税所占比重不大,税收主要用来为政府筹集收入。且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具有累退性,税收负担落在社会中下层身上。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政府进行了所谓“建设性税制”改革。1894年,对遗产税进行改革,首次引入累进征税原则。1909年,个人所得税也采用了累进制,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所得另外征收附加税。在此条件下,《养老金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免费初等教育法》等出台并实行。此后,英国又多次改革税制,从而建立了现代税收体系。但是,英国政府在强调发挥税收调节功能的同时,出现了忽视税收效率功能的问题。例如,二战后开征的利润税,税率曾一度高达50%,遭到英国工会联合会和全国制造商协会的反对,高额的直接税税率导致人们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下降。
——摘编自滕淑娜、顾銮斋《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建设性税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