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的乡村建制历史悠久。近代以来,随着专制王朝的急剧衰落与解体,中国社会面临"千古未有之大变局",保甲废弛,国家意志渗透到乡村,以"代理人"的方式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清末新政"以后,清廷即在乡村推行了一系列积极有效且具有现代治理色彩的举措。1904年,河北定县翟城村乡绅米春明以翟城村为样板,兴办新式教育、制定村规民约、发展乡村经济。19世纪20年代,乡村建设运动渐成风尚,众多社会精英投身其中。社会精英改造乡村,大多"放眼世界",通过对异域乡村文明的欣赏而对现实中国乡村"把脉下药"。米迪刚对翟城"模范村"的塑造来源干日本町村制的启示,阁锡山的村政也受益于日本乡村治理,至于后来的各大试验区,也多参照欧美特别是丹麦治村成功的范例。19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也投身其中,倡导和组织实施"建设农村"。
——摘编自冯俊锋唐琼《清末民初中国乡村治理再考察》
材料二 自中世纪以来,英国市镇或教区的秩序维系主要依赖于其地方共同体的自治功能,随着工业化时期的到来,英国城乡人口流动性加快,传统的自治模式亦开始受到冲击和挑战。鉴于不断恶化的社会治安环境,英国议会曾多次成立调查委员会以图在地方推行统一的警制改革。1829年,伦敦开始实行警制改革。1835年议会通过《市政改革法》,这一法案在不打破传统自治格局的情况下对自治市相对滞后的治安体制进行了调整、扩充。1839年《郡警察法》颁布,规定地方警察的组建由各郡治安委员会负责。由于两个法案都不具强制性,地方警察在组建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进度,有些地方甚至加强了传统的教区治安力量。1856年,下院通过《郡市警察法》,规定各郡治安法官必须组建新式警察制度,中央政府提供1/4的财政补贴,建立一个直接对内政部负责的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各郡警察的督查。这样,一个由中央政府监督指导,郡政府具体执行的统一警制建立起来了,地方教区的治安权限则遭到剥夺、标志着现代警政体系最终确立。
——摘编自许志强《19世纪英国地方警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的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