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70年,拉美21国通过了《拉丁美洲国家关于海洋法宣言》,宣布各签字国在200海里海域内享有主权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美苏则鼓吹“公海自由”论,极力抵制拉美国家的海洋权主张。1973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宣言》,宣布非洲国家有权建立限度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或管辖范围。同年,在美苏等国推动下,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开幕,拟缔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期长达10年。1981年里根政府上台后,立即宣称对公约中的第十一部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不满。该部分规定,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底土及其资源规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一权利。还规定海底资源开采者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无偿转让深海采矿技术,并要求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时要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到1982年,与会国最终以压倒多数通过了该公约,但美、英、法、德四国反对。
——摘编自苗蓿蕾《美国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原因探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