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康雍乾时期,反复诏令官员组织种“薪果、桑、(河堤)柳”,并要求通过工部、农书等途径推广相关技术。工部掌管部分林业事务,各级地方政府的长官所管理的事务只有极少部分与林业有关。清政府对东北地区采取了封禁政策,东北森林长时期内保持原始状态。
19世纪后期,清政府开禁东北原始山林,但被俄日公司垄断了采伐及进出口贸易.20世纪初,农工商部下设农务司执掌农牧树丝等事宜,一些地方设劝业道等对应机构,还颁布《农林章程》,制定发展规划。也出现大量民间集股的公司,种植并加工松杉竹的现象。
——摘编自樊宝敏《中国清代以来林政史研究》
材料二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建立了以国有林为主的林业所有制体系,同年,政务院规定当时林业工作总方针为“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利用”。1953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林业部把各地国有林场的生产、销售纳入国家计划,为工业积累了大量资金,并于1954年决定育林基金统一征收、统筹调配、专款专用。1955年,党中央指出“社员的成片树林,可自愿加入合作组统一经营”。
——摘编自樊宝敏《中国清代以来林政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