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51年9月8日,日本首相吉田茂在旧金山与美国国务卿艾奇逊签订《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简称《日美安保条约》,其主要内容是: (1) “由日本授予、并由美利坚合众国接受在日本国内及周围驻扎美国陆、空、海军之权利”; (2)驻日美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要求,可用于镇压“在日本引起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 (3) 未经美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和陆海空驻防、演习、过境的权利给予第三国。条约的签订标志着美日安保体制的正式建立,也标志着战后美日战略同盟关系的形成。美国力图“使日本在今后对付可能在远东地区发生的新的极权主义的威胁方面,充分起到强有力的、稳定的防波堤的作用”,进一步从政策上将日本纳入美国的亚洲战略轨道,美国的对日政策也由控制变为扶植。日本统治集团认为条约“最好地保障日本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摘编自陈新光《美日安保条约重新定义及其对中日关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