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清末,西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渐被认识和接受。民国初年,财政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但各省处于独立状态,实行封建社会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已不可能,而分税制财政体制正与共和体制相适应。1913年11月,财政部把全国的税种正式划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择其收入较丰者划归国家税项下”,地方税项细碎繁琐,无统一名目、制度和税率。1914年6月分税制取消。
——摘编自赵云旗《中国近代史上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尝试》
材料二: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前提下实行分税制”。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要逐步实行税制分流和分税制”。同年中央选择天津等九个地区进行分税制试点。1993年分税制改革被写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1994年1月1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式实行。其主要内容有:将过去对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大幅度调整特别目的税和地方税,税种由原来的37个减少到25个,按照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在分税制实施的最初10年间,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2%,其中中央收入增长17.0%,地方收入增长17.4%。
——摘编自郭大钧《中国当代史》等